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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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王梅玉被告林品益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涉犯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王梅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品益因犯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林王梅玉如數繳納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顯已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林品益因犯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林王梅玉繳納如數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後,受刑人及檢察官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410號判決上訴駁回,嗣受刑人仍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3份在卷可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隨後通知受刑人應於民國102年5月17日下午3時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屆時應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逾期將聲請沒入保證金,經合法傳喚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參。後經派警拘提未獲,亦有卷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2年5月31日南市警六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按。此外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受刑人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顯見受刑人顯已逃匿至明。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