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 鄧大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海波鄧海龍吳戅吳孟卿吳義方 、鄧隆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鄉○○段119、119-1地號土地分別由兩造共有,原告應有部分均為4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貳佰零伍元(【土地面積191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60元+2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持分1/4=475,20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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