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44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俊郎 上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郎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臺南市○○區○○里○○○○○號。
理由本件被告黃俊郎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臺南市○○區○○里○○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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