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1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群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17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王群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7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7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抽樣驗得含有異丙帕酯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1000587號鑑驗書1份(見偵卷第125頁)在卷可稽;且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在卷(見偵卷第28、109至110頁),又異丙帕酯業經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修正為第二級毒品,足認上開扣案物於本件聲請時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檢驗結果
說明
1
菸彈10顆
送驗菸彈10組,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嗣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修正為第二級毒品】
⒈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偵卷第117、123頁)。
⒉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1000587號鑑驗書(偵卷第125頁)。
⒊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聲沒卷第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