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1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群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17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王群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7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7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抽樣驗得含有異丙帕酯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1000587號鑑驗書1份(見偵卷第125頁)在卷可稽;且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在卷(見偵卷第28、109至110頁),又異丙帕酯業經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修正為第二級毒品,足認上開扣案物於本件聲請時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檢驗結果

說明

1

菸彈10顆

送驗菸彈10組,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嗣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修正為第二級毒品】

⒈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偵卷第117、123頁)。

⒉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1000587號鑑驗書(偵卷第125頁)。

⒊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聲沒卷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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