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五七六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送達代收人 張天生
被 告 甲○○
乙○○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參仟貳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