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員補字第四一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關民事執行案中訴訟代
理人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價額暫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四十三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千七百四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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