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B書記官洪麗惠~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民雄郵局 陳宏志 │民雄郵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肆仟 伍佰 肆拾柒元│V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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