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八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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