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30號

原告 林慧敏

被告 王曾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面積約6.9平方公尺之水泥塊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而按109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合計22萬7700元【計算式:6.9平方公尺×3萬3000元=22萬77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萬7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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