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496號上訴人 郭慶國 被上訴人嘉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雨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下同)99年8月3日裁定命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補正,上訴人於99年8月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按(見本院卷第14頁),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且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99年8月30日以99年度聲字第293號裁定駁回,上訴人提起抗告,復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抗字第857號裁定駁回確定(見本院卷第17、22頁),上訴人迄未繳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3頁),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陳秀貞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