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邱瀚霆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安怡 (原名 鍾美英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零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