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9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皓涵 相對人即債務人馥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弘 相對人即債務人搖滾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百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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