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薪雅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薪雅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羅子俞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芳竺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