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526號聲明人 余進福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 余秀儉 之兄,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0月3日死亡,聲明人於110年8月15日知悉得為繼承,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聲明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兄,被繼承人於106年10月3日死亡等情,有聲明人所提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聲明人遲至110年8月18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已逾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經本院於110年9月9日通知其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提出知悉繼承事實日期之證明文件,該通知書已於110年9月14日寄存送達聲明人,然聲明人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從而,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顯已逾3個月之除斥期間,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