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益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聲請書「檢體編號108D-355」為誤載,正確應為「檢體編號108DI-355」)。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附表所示鑑定單位驗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鑑驗用罄外,均應連同已沾染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之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公克)│毒品成分│鑑定單位│證據名稱及頁碼│├──┼────┼──┼───────┼────┼────┼───────┤│1│結晶│2包│含袋總重:0.6│甲基安非│台灣檢驗│1.扣押物品目錄│││││總淨重:0.3356│他命陽性│科技股份│表、現場及結晶│││││鑑驗取用:0.00│反應│有限公司│2包照片(毒偵│││││28│││卷第61-64頁)││││││││2.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偵卷第││││││││67頁)││││││││3.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偵卷第││││││││129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