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劉嘉宏
甯開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玉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5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