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劉嘉宏
       甯開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玉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5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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