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88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菁華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杜柏毅
       古桂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文峯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
○○年一月二十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杜文峯部分業於99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對
被告之起訴,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該部分自不在審
判範圍內,矧判決主文亦僅諭知「...對原告杜柏毅發票
部份之票據權利不存在(第一項)。...對原告杜柏毅、
古桂秋發票部份之票據權利不存在(第二項)。」,聲請人
容有誤解,是判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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