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明祥 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郁淇附件:
(一)依債務人聲請狀記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為父親 楊登焜 、母親 黃智慧 ,扶養義務人有二人。請補正楊登焜、黃智慧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最新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父、母親是否退休?又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項目、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何以需由聲請人扶養。另請陳報依法應分擔聲請人父、母親扶養義務之人,並敘明義務人姓名、人數、應分擔比例、家族系統表。
(二)請陳報目前受僱於何人至市場販售貨品?並陳報民國106年1月起至今,每月收入各為多少,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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