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政宇陳至杰
之2號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政宇即陳至杰經本院民事庭於105年12月2日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自105年12月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件聲請人除存款新台幣24元外,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堪認本件聲請人之前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於107年5月2日函詢全體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106年7月21日壽會貴字第1060710075號函及所附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聲請人所製作之資產表、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及各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