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聲請人代理人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563號遷讓房屋等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9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願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前,將座落於高雄市○鎮區
○○路○○號13樓之房屋遷讓返還與聲請人。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元整。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一月起按月於每月十
日各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