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調字第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聲請人代理人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563號遷讓房屋等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9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願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前,將座落於高雄市○鎮區
  ○○路○○號13樓之房屋遷讓返還與聲請人。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元整。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一月起按月於每月十
  日各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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