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85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明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068、6069、6070、6071、607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朱明連犯竊盜罪,共壹拾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朱明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故意,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附表所示之犯罪地點旁,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所有如附表被竊物品欄所示之盆栽後,將竊得之盆栽放置於前揭機車腳踏板載運至嘉義縣水上鄉柳鄉村○○○000號之1住處庭院。嗣經警獲報調閱監視器畫面,查悉騎乘上開機車之人竊取盆栽,而上開機車登記車主為 黃基賢 ,經聯繫黃基賢,得悉案發時係由朱明連騎乘上開機車,循線通知朱明連到案說明,而悉上情。
二、案經 黃周罔 受、 籃立德 、 李文德 、 沈佩穎 、 黃建勳 及 陳端宏 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所稱失竊情節相符。此外,復有如附表所示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竊案現場照片及被害報告書可證。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朱明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所犯10罪間,其犯意各別,時間地點可分,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再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被告係為種植植物而臨時起意為上開10次竊盜盆栽犯行,竊得之盆栽均載至被告住處種植,並無出售得利等語(本院卷第88頁)、前案紀錄及戶籍資料等,審酌:被告為圖其本身種植植物即利用深夜或清晨時分駕駛機車,徒手竊取他人放置於建物附近之盆栽,據為己有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未有證據顯示竊取他人盆栽時係受刺激;其竊取之盆栽價值尚非甚鉅,犯罪所生損害並非過大;已婚、其配偶與二名子女均移民巴西,現與其大女兒同住,由大女兒撫養;罹患憂鬱症、焦慮狀態、失眠、結腸良性腫瘤、胃食道逆流、急性胃炎伴有出血、急性胃空腸潰瘍併出血及胃良性腫瘤等之生活狀況,此有臺中榮總嘉義分院診斷證明書可參(本院卷第101、103頁)、為家中三男、經濟狀況勉持及無業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告訴人沈佩穎於本院審理時表示:願給與被告機會,請被告以後不再犯,也不需要被告賠償等語(本院卷第89頁);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柯于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民國)│犯罪地點│被害人/告訴人│竊取物品│據以論罪之證據名稱│├──┼────────┼───────┼───────┼──────┼──────────┤│1│104年1月27日4時│嘉義市西區民生│黃周罔受(告訴│茶花盆栽1盆│①被告之自白(警6987│││30分許│南路576巷20號│人)││卷第2頁、偵4299卷│││││││第9頁、本院卷第69│││││││頁)│││││││②告訴人之指訴(警69│││││││87卷第9頁)│││││││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警6987卷第│││││││16頁)│││││││④被害報告書(警6987│││││││卷第24頁)│├──┼────────┼───────┼───────┼──────┼──────────┤│2│104年2月4日4時39│嘉義市西區湖子│籃立德(告訴人│金桔樹盆栽1│①被告之自白(警6987│││分許│內路40號│)│盆│卷第3頁、偵4299卷│││││││第9頁、本院卷第69│││││││頁)│││││││②告訴人之指訴(警69│││││││87卷第10頁)│││││││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警6987卷│││││││第17頁)│││││││④被害報告書(見警│││││││6987卷第25頁)│├──┼────────┼───────┼───────┼──────┼──────────┤│3│104年2月16日2時│嘉義市西區新民│李文德(告訴人│茶花樹盆栽1│①被告之自白(警6987│││許│路710號│)│盆│卷第4頁、偵4299卷│││││││第9頁反面、本院卷│││││││第70頁)│││││││②告訴人之指訴(警69│││││││87卷第12頁)│││││││③現場照片2張(警698│││││││7卷第18頁)│││││││④被害報告書(警6987│││││││卷第26頁)│├──┼────────┼───────┼───────┼──────┼──────────┤│4│104年4月23日4時│嘉義市西區仁愛│沈佩穎(告訴人│蘭花盆栽1盆│①被告之自白(警6987│││57分許│路88號│)││卷第5頁、偵4299卷│││││││第9頁反面、本院卷│││││││第70頁)│││││││②告訴人之指訴(警69│││││││87卷第15頁)│││││││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警6987卷│││││││第19頁)│││││││④被害報告書(警6987│││││││卷第27頁)│├──┼────────┼───────┼───────┼──────┼──────────┤│5│104年1月6日4時42│嘉義市東區體育│黃建勳(告訴人│招財樹盆栽1│①被告之自白(警4407│││分許│路73號│)│盆│卷第2頁、偵4299卷│││││││第9頁反面、本院卷│││││││第70頁)│││││││②告訴人之指訴(警44│││││││07卷第8頁至9頁)│││││││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張(警4407卷│││││││第17頁至21頁)│││││││④被害報告書(警4407│││││││卷第16頁)│├──┼────────┼───────┼───────┼──────┼──────────┤│6│104年1月6日3時47│嘉義市西區國華│ 潘宥伊 (被害人│蘭花盆栽1盆│①被告之自白(警7225│││分許│街110號│)││卷第2頁至3頁、偵42│││││││99卷第9頁反面、本│││││││院卷第70頁至71頁)│││││││②被害人之指訴(警72│││││││25卷第7頁)│││││││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3張(警7225卷│││││││第9頁至14頁)│││││││④被害報告書(警7225│││││││卷第16頁)│├──┼────────┼───────┼───────┼──────┼──────────┤│7│103年12月24日3時│嘉義市西區劉厝│ 王雅如 (被害人│ 黃金葛 盆栽1│①被告之自白(警1976│││30分許│路15號│)│盆│卷第2頁、偵4299卷│││││││第9頁反面、本院卷│││││││71頁)│││││││②被害人之指訴(警19│││││││76卷第5頁至6頁)│││││││③現場照片1張(警197│││││││6卷第15頁)│││││││④被害報告書(警1976│││││││卷第11頁)│├──┼────────┼───────┼───────┼──────┼──────────┤│8│103年12月24日4時│嘉義市西區大聖│ 黃振生 (被害人│九重葛盆栽1│①被告之自白(警1976│││許│南街120號│)│盆│卷第2頁、偵4299卷│││││││第9頁反面、本院卷│││││││第71頁)│││││││②被害人之指訴(警19│││││││76卷第7頁至8頁)│││││││③現場照片1張(警197│││││││6卷第15頁)│││││││④被害報告書(警1976│││││││卷第12頁)│├──┼────────┼───────┼───────┼──────┼──────────┤│9│104年1月3日│嘉義市西區民生│陳端宏(告訴人│九重葛盆栽1│①被告之自白(偵4299││││南路958號│)│盆│卷第9頁反面至10頁│││││││、本院卷第71頁至72│││││││頁)│││││││②告訴人之指訴(警19│││││││76卷第9頁至第10頁│││││││)│││││││③現場照片1張(警197│││││││6卷第15頁)│││││││④被害報告書(警1976│││││││卷第13頁)│├──┼────────┼───────┼───────┼──────┼──────────┤│10│104年4月30日3時2│嘉義市東區 忠孝 │ 賴麗妃 (被害人│ 黃花風 鈴木盆│①被告之自白(警4708│││分許│路466號前│)│栽1盆│卷第2頁、本院卷第│││││││72頁)│││││││②被害人之指訴(警47│││││││08卷第5頁至6頁)│││││││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張(警4708卷│││││││第11頁至16頁)│││││││④被害報告書(警4708│││││││卷第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