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40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董文貴
       張嘉珊
被   告  陳春華
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方蟾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