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京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昭仁
送達代收人 林思心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春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春雄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