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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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世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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