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遺棄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事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查,被告現有固定居所,應無逃亡之虞,認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一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謝瑞龍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