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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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親字第三○號
原告甲○○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國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B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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