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陳正賢 被告 李智榮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0年度簡字第29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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