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鵬竣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字第3791號、111年執聲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鵬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鵬竣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行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次查雖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執字第3791號執行完畢結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憑佐;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1年1月9日之前所犯,有前揭判決在卷可稽,核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併同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並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各罪之關係(即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加重效應及時空之密接程度)及刑罰邊際效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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