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劉堂禾 訴訟代理人 楊鎮謙 律師被告 陳玉梅
劉堂安 陳福成 聖巡北極殿法定代理人 劉明發 被告 劉明翰
陳一成 陳福源 陳國揚 羅松男羅皆得 之繼承人
劉玉美劉達 繼承人
劉玉真 即劉達繼承人
劉伍男 即劉達繼承人
郭宗鐘 即劉達繼承人
郭義風 即劉達繼承人
洪郭瑞珠 即劉達繼承人
郭侑君 即劉達繼承人
郭瑞珍 即劉達繼承人
劉阿葉 即劉達繼承人
劉燕樺 即劉達繼承人
劉國勝 即劉達繼承人
劉國義 即劉達繼承人
蕭雪霞 即劉達繼承人
劉瑞玲 即劉達繼承人
劉美英 即劉達繼承人
劉美惠 即劉達繼承人
劉美芳 即劉達繼承人
劉淑芬 即劉達繼承人
劉雅文 即劉達繼承人
劉雅燕 即劉達繼承人
劉彥麟 即劉達繼承人
劉有得 即劉達繼承人
劉枝木 即劉達繼承人
劉燕陵 即劉達繼承人
劉俊男 即劉達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面積,按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971,806元【計算式:1/24×1,492.85㎡×31,700元=1,971,806元,元以下4捨5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1,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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