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9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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