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2號原告乙○○原告甲○○原名 吳明珠 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被告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