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五0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壹點捌捌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一一點八八五一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一一點九0一八公克,驗餘淨重一一點八八五一公克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依法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鑑驗用罄之安非他命零點零一六七公克已不復存在,爰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