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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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四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貳袋(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又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為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六四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玻璃球吸食器一個、裝安非他命殘渣一包、裝安非他命空袋一只(其內安非他命已全數鑑析用罄),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稱裝安非他命殘渣一包、裝安非他命空袋一只,經本院送鑑定結果,均有甲基安非他命殘留,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八九)陸字第八九OO五七一六號檢驗通知書在卷足憑(聲請意旨所稱其中一袋安非他命已全數鑑析用罄,容有誤會),是聲請人就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二袋(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及專供施用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玻璃球吸食一個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本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杰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