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嘉虹工業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丙○○住訴訟代理人丁○○住
甲○○住 石志鵬 律師住桃園市○○路○○○號八樓被告運成工業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新莊市○○○路○○○號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住台北市○○○路○○號十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莉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呂妍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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