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484號原告 陳素玲 訴訟代理人 林殷竹 律師被告 李玲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肆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14,000元,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04,000元(見本院卷第48頁),核係減縮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於民國94年至97年間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1,670,000元,並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交由原告收執,屆期被告僅於101年至103年間陸續還款共66,000元,尚欠金額1,604,000元。被告雖承諾自103年8月起每月固定還款5,000元,至107年始每月還款20,000元,惟自
103年9月後均以經濟困難為由拒絕兌現,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剩餘欠款1,604,000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1、原告主張的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六紙、存款內頁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28、51頁),足認原告應有交付借款予被告,被告始會有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交由原告收執的措施,且由兩造之對話紀錄觀之,被告表示之還款日期和還款數額與原告提出之存款內頁紀錄互核相符,即在被告主張之還款日或翌日,確有如其所述之數額入帳,應認原告主張被告有承諾還款且有陸續還款之情事,所言非虛。
2、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復依原告提出言詞辯論前與被告間對話紀錄所示:「基本上你提及的內容我都全部接受沒有任何反駁的意見。所以我就不會出庭了。很抱歉造成你的困擾。我會盡我最大力量還清你」(見本院卷第51頁)等語。是本院綜合全案卷證資料,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游意婷┌────────────────────────────────┐│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李玲慧│玉山商業銀行│96年4月30日│350,000元│AG0000000││││新竹分行││││├──┼───┼──────┼──────┼─────┼─────┤│002│李玲慧│玉山商業銀行│96年5月31日│350,000元│AG0000000││││新竹分行││││├──┼───┼──────┼──────┼─────┼─────┤│003│李玲慧│玉山商業銀行│96年6月30日│350,000元│AG0000000││││新竹分行││││├──┼───┼──────┼──────┼─────┼─────┤│004│李玲慧│新竹第一信用│96年10月19日│100,000元│HA0000000││││合作社三民分│││││││社││││├──┼───┼──────┼──────┼─────┼─────┤│005│李玲慧│新竹第一信用│96年12月31日│270,000元│HA0000000││││合作社三民分│││││││社││││├──┼───┼──────┼──────┼─────┼─────┤│006│李玲慧│新竹第一信用│97年2月28日│250,000元│HA0000000││││合作社三民分│││││││社││││├──┴───┴──────┴──────┴─────┴─────┤│共1,670,000元(算式:350,000+350,000+350,000+100,000+270,000+││250,000=1,6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