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小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江來盛 律師
 相 對 人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
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規定
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已向鈞院提起民事訴訟,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且該訴訟非顯無理由,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
化分會(下稱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法聲
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彰化分會審查詢問表、審查表
等影本各一份及民事委任狀、起訴狀各一份(委任狀、起訴
狀附於本案訴訟即本院九十五年度彰補字第三十八號民事事
件卷內)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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