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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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告乙○○被告鍀興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7,8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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