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呂有用 債務人 林益興 債務人 金孟潔
一、債務人林益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參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金孟潔之請求部分應予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金孟潔已於民國100年11月7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孟潔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益興│自民國105年│至民國105年│按年利率1.62%│││60355││7月1日起│12月5日止│計算之利息│││元│├──────┼──────┼───────┤││││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15%│││││12月6日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益興│自民國105年│至民國105年│按年利率0.162%│││60355││8月2日起│12月5日止│計算之違約金│││元│├──────┼──────┼───────┤││││自民國105年│至民國106年│按年利率0.215%│││││12月6日起│2月1日止│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43%│││││2月2日起││計算之違約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