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801號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因與債務人甲○○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被繼承人 郭天註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