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振國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 富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5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已婚,名下僅有一張富邦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新台幣(下同)12,786元;又聲請人現與配偶同住於聲請人父親房屋,毋庸支付房租,與配偶共同負擔水電費;另聲請人未陳報父母扶養費;再查聲請人自陳受雇於夜市撈魚攤,工作時間為晚間5點至凌晨1點,每月領取固定薪資15,000元不含勞健保,以上有聲請人及配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戶籍謄本、保險公司函、雇主開立工作及薪資證明、擺攤地點明細表、平日擺攤照片、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為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以聲請人自陳收入扣除健保費、國民年金費,即以每月13,473元計算債務人還款能力。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4,000元,分六年共72期清償,並於更生方案第1期提出保單解約金全額12,786元,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一張保單,解約金現值12,786元,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惟聲請人為表示清償債務之決心,經本院曉諭後,願於更生方案第1期提出保單解約金全額增加清償。
(二)又聲請人現與配偶同住父親名下房屋,毋庸支付房租,故其每月必要費用應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扣除房屋比例24.39%,即以每月8,990元為限。
(三)綜上,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九成用於清償,並於更生方案第1期增加清償保單解約金現值全額12,786元,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並於第1期增加││提出保單解約金總額12,786元│├────┬──────┬───┬─────┬─────┤│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第1期每期│第2至72期││││例│清償(4000│每期清償│││││+12786)││├────┼──────┼───┼─────┼─────┤│兆豐銀行│396093│10.83%│1818│433│├────┼──────┼───┼─────┼─────┤│聯邦銀行│566309│15.49%│2600│620│├────┼──────┼───┼─────┼─────┤│永豐銀行│371740│10.17%│1707│407│├────┼──────┼───┼─────┼─────┤│大眾銀行│432565│11.83%│1986│473│├────┼──────┼───┼─────┼─────┤│國泰世華│481222│13.16%│2209│526│├────┼──────┼───┼─────┼─────┤│良京實業│307847│8.42%│1413│337│├────┼──────┼───┼─────┼─────┤│台灣金聯│149541│4.09%│686│164│├────┼──────┼───┼─────┼─────┤│萬榮行銷│328714│8.99%│1509│360│├────┼──────┼───┼─────┼─────┤│滙誠第一│131168│3.59%│602│143│├────┼──────┼───┼─────┼─────┤│新光行銷│236066│6.46%│1084│258│├────┼──────┼───┼─────┼─────┤│滙誠第二│157219│4.3%│722│172│├────┼──────┼───┼─────┼─────┤│摩根聯邦│98023│2.68%│450│107│├────┼──────┼───┼─────┼─────┤│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16786│4000││││償總額│││├────┼──────┼───┼─────┼─────┤│清償成數│8.2%││││├────┴──────┴───┴─────┴─────┤│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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