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聰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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