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公共基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九號
原告上堤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則奘 律師原告請求被告億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公共基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李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