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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