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906號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被告 廖木川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六分在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906號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被告 廖木川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六分在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