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2月18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在案。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5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