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57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7年9月24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彰化縣彰化市○○里○○鄰○○路○段○○○巷○○號」,此有聲明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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