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原告丙○○
11弄法定代理人甲○○兼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9巷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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