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號原告 賴正雄 被告 蔡秉魁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楊數盈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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