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7號原告 鄭捷升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複代理人 林柏劭 律師被告 鄭竣遠 即 鄭森明
陳弘毅 林敬勇 京元汽車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蕭吉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