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原告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賀亨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
劉緒倫 律師被告 陳泓伾
林心迪 彭慧貞 鍾立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葉力旗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